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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陳宜民等17人 105/02/26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熱帶醫學中心。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國際間茲卡病毒感染疫情持續擴大,且這兩年來我國登革熱感染人數亦逐年上升,各類蚊媒傳染病疫情日益嚴峻,對民眾健康影響不容小覷;且台灣位處於熱帶及亞熱帶地區,是適合病媒蚊棲息的地區,病媒蚊問題不會僅是南部地區的問題,即可能會擴及成為全台灣的問題。

二、而國內研究熱帶性疾病防治之專家已產生斷層,且散於各地,更不利人才之沿街與培育。

三、爰此,修訂增設熱帶性疾病防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