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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一
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於公有土地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售屋不售地之原住民族住宅,專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
原住民承租前項住宅並實際居住達一定年限,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原住民承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以原住民為限。
第一項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第一項至第三項獎勵民間興辦住宅、原住民承租、承購及以租轉購方式等相關辦法,另定之。
原住民承租前項住宅並實際居住達一定年限,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原住民承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以原住民為限。
第一項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第一項至第三項獎勵民間興辦住宅、原住民承租、承購及以租轉購方式等相關辦法,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尊重、維護及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統習俗、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爰明定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即都會區原住民),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求,提供公有土地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之住宅。
三、為協助都會區原住民安居,住宅以「售屋不售地」方式提供給原住民承租或承購,此除了可減輕原住民租屋或購屋的經濟壓力,亦因土地仍屬國有,可避免賤賣國有地之疑慮。
四、因都會區原住民多係無購屋能力,爰參考經濟部工業局91年起實施的「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又稱006688專案)」,讓原住民族住宅得透過「以租轉購」方式,於承租原住民經濟能力負擔得起購屋時,得選擇由租屋轉為購屋。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承租滿一定時間後,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五、為達到原住民安居及教育文化傳承目的,於第三項明定原住民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承購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六、於第四項明定為興辦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七、於第五項明定第一項獎勵民間興辦住宅、原住民承租及承購方式、第二項以租轉購及租金擔保金抵充應繳價款方式等相關辦法,另定之。
二、為尊重、維護及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統習俗、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爰明定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即都會區原住民),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求,提供公有土地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之住宅。
三、為協助都會區原住民安居,住宅以「售屋不售地」方式提供給原住民承租或承購,此除了可減輕原住民租屋或購屋的經濟壓力,亦因土地仍屬國有,可避免賤賣國有地之疑慮。
四、因都會區原住民多係無購屋能力,爰參考經濟部工業局91年起實施的「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又稱006688專案)」,讓原住民族住宅得透過「以租轉購」方式,於承租原住民經濟能力負擔得起購屋時,得選擇由租屋轉為購屋。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承租滿一定時間後,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五、為達到原住民安居及教育文化傳承目的,於第三項明定原住民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承購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六、於第四項明定為興辦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七、於第五項明定第一項獎勵民間興辦住宅、原住民承租及承購方式、第二項以租轉購及租金擔保金抵充應繳價款方式等相關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