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其他名稱
:臺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權利法、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基本法、原民法、原基法、臺灣原住民族保障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法、原住民發展法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徐榛蔚
曾銘宗
吳志揚
林德福
王育敏
柯志恩
徐志榮
林麗蟬
黃昭順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學聖
蔣乃辛
張麗善
李彥秀
賴士葆
孔文吉
許毓仁
羅明才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為協助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除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之外,應增列原住民族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基金辦理業務;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目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基金屬性,配合增列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為基金收入來源。是否有當?請公決。
原住民族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