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第四款基金運用之收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始,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第四款基金運用之收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始,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立法說明
一、勞保基金運用應有法定最低保證收益率,以保障基金財務穩定永續,足敷給付全體勞工相關勞保給付。
二、同為政府代管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率規定,勞保基金亦應比照。
二、同為政府代管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率規定,勞保基金亦應比照。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上網公告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並建置完整歷史資料庫以供公開查詢。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上網公告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並建置完整歷史資料庫以供公開查詢。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之限制事項外,政府資訊應主動、完整揭露。勞保基金屬於全體勞工,更應向全體勞工公開揭露,毫無規避揭露或隱匿交易資訊之必要與正當性。
二、勞工保險基金之設置目的,乃為確保勞工之相關法定給付,而非為其他政治、經濟或政策目的服務。例如以勞保基金作為拉抬低迷、重挫股市之反市場操作即為顯例,此舉經常嚴重影響基金收益,卻難以有效防範及監督,對此,非資訊公開,實不足以有效監督。
三、勞工保險基金之運用及收益,攸關全體勞工權益,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本屬必要之基本原則,以免人謀不臧或效率低下之弊。
二、勞工保險基金之設置目的,乃為確保勞工之相關法定給付,而非為其他政治、經濟或政策目的服務。例如以勞保基金作為拉抬低迷、重挫股市之反市場操作即為顯例,此舉經常嚴重影響基金收益,卻難以有效防範及監督,對此,非資訊公開,實不足以有效監督。
三、勞工保險基金之運用及收益,攸關全體勞工權益,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本屬必要之基本原則,以免人謀不臧或效率低下之弊。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由中央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
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如有虧損或潛藏負債,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補;該逐年撥補數額,應以確保未來五十年足額給付各年度各項勞保給付為最低撥補數額。
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如有虧損或潛藏負債,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補;該逐年撥補數額,應以確保未來五十年足額給付各年度各項勞保給付為最低撥補數額。
立法說明
一、社會保險與退休待遇,不應以職業別有所分別;勞保之最終財務支付責任,應與公保、國保、農保、軍保一同。「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七條「……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農民保險法」第四十四條「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其基金數額,依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二、為維持勞保之代際公平,並使全體勞工之確定給付權益足資確保,政府作為本基金代管者暨制度之永續維持者,須精算潛藏負債總額以推計未來全體屆齡六十五歲退休勞工之勞保基金財務平衡,俾以整體調整勞保制度,並逐年撥補虧損,確保以同樣法定條件參加勞保者之給付權益受到公平保障。
二、為維持勞保之代際公平,並使全體勞工之確定給付權益足資確保,政府作為本基金代管者暨制度之永續維持者,須精算潛藏負債總額以推計未來全體屆齡六十五歲退休勞工之勞保基金財務平衡,俾以整體調整勞保制度,並逐年撥補虧損,確保以同樣法定條件參加勞保者之給付權益受到公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