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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來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及僑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其健全之醫療保障,並營造其在臺友善之就學環境,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另考量撤銷及廢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許可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增列「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亦得於該項授權辦法中訂定。又因該辦法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居留事宜,將由教育部會商內政部擬訂後,再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