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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國會改革,確保國會議長中立原則,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採記名投票行之。
二、為貫徹國會正、副議長政治中立化,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確保其國會正、副議長地位之超然獨立、確保議事公平,俾維護國會自主運作。
二、為貫徹國會正、副議長政治中立化,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確保其國會正、副議長地位之超然獨立、確保議事公平,俾維護國會自主運作。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會議實況須即時轉播,並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但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公開之。
前項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會議實況須即時轉播,並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但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公開之。
前項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與第四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及會議錄影錄音相關規定。
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而議事報導中的議事轉播,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會議資訊與議事情形,應全程錄影、錄音,公開於電信網路或電子媒體,開放民眾可觀看即時、近期之影音,俾利民眾透過即時管道了解議案審議與監督民意代表問政,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以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而議事報導中的議事轉播,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會議資訊與議事情形,應全程錄影、錄音,公開於電信網路或電子媒體,開放民眾可觀看即時、近期之影音,俾利民眾透過即時管道了解議案審議與監督民意代表問政,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以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十三、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十三、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增訂有關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由立法院秘書處掌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