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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俊俋等18人 104/12/1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工作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明訂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經勞工工作所在地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不得扣發其工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而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