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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等17人 104/12/0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一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立法說明
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惟「殘廢」之用語隱含歧視身障者之意涵,實應酌予修正。故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將「殘廢」之用詞改為「失能」之立法例,將本條文之用語比照勞工保險改為「失能」,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

二、本條文第二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