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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
野生動物保育法
其他名稱
:野生動物保護法、野保法、野生動保法
提案人:
姚文智
連署人:
李俊俋
莊瑞雄
蘇震清
尤美女
鄭麗君
林岱樺
許智傑
蔡煌瑯
許添財
李昆澤
陳明文
黃國書
陳素月
黃偉哲
陳亭妃
薛凌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鑑於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已公布,為維護海洋物種生物多樣性,落實並加強海洋動物保育,並整合海洋保育事務權責歸屬,爰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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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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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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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等17人
104/12/04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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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陸域部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為行政院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二、為使野生動物保育事務在適宜法令下能合理分工並落實,以達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調整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陸域維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
設定比較對象: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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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議案
姚文智等17人|104/12/04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