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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等17人 104/12/04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海岸地區之濱海陸地為內政部,海岸地區之近岸海域、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為海岸地區整合管理,海岸管理法所稱海岸地區雖包含濱海陸地,然為統合海洋事務,並使海岸管理區域權責及分工明確,擬調整海岸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濱海陸地維持為內政部,近岸海域、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調整為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