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淑慧等22人 104/12/11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借調聘任人員不列計機關法定編制員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擴大現行教育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為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以充裕專業人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

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