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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18人 104/11/27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明定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在缺乏法源下補助數額難與物價連動而脫離現實。

二、我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年間存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而補助金持平,實際上則代表弱勢族群生活水平惡化。

三、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期待透過完臻法制,落實社會救助法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