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21人 104/11/27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集協商。召集協商後逾十五日無法達成共識者,如有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之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但實務上,各黨往往先將議案冷凍擱置一個月,使後續處理遙遙無期。爰此,修改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要求交付協商之議案必須於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黨團協商會議。此乃強制要求黨團履行協商之義務。

二、協商期屆滿仍無共識則有可能無限期延宕議事,故增列若有黨團或出席委員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以落實國會民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