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其邁等18人 104/11/2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行為或參與活動,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新增第三款。

二、我國軍人享有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忠誠」為軍人的核心價值,且軍人之天職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尊嚴。是故軍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勢必為社會所無法接受;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立即停止上開對象領受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爰此提案修法。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五、行為或參與活動,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新增第五款。

二、我國軍人享有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忠誠」為軍人的核心價值,且軍人之天職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尊嚴。是故軍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勢必為社會所無法接受;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立即停止上開對象領受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退役軍人若有此行為皆然,爰此提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