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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21人 104/11/20 提案版本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前項錄影與錄音應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及國會頻道實況轉播。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立法說明
一、我國國會進行黨團協商時雖有錄影與錄音,但並未公開協商過程,使國會蒙受「密室協商」、「黑箱作業」的惡名,也未能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有權利監督公共事務的初衷,顯非妥適。陽光透明國會不僅是民主政治所應肯認的價值,也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日趨成熟所應積極並具體落實的制度。

二、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黨團協商全程錄音錄影並實況轉播,同時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協商透明化以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