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黃志雄等17人 104/11/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按現行國民年金法其生育給付僅一個月,然經查,同為社會保險之公教人員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其生育給付皆是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兩個月。惟國民年金之立意為保障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之弱勢民眾,但相較其他社會保險其生育給付卻較其他類為低,顯有不公平之處,故為落實國民年金立法意旨,修正本條文,將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提高為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