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添財等18人 104/11/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鍰。

汽車及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耳機、收音機及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收聽音訊而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二、機車駕駛於行駛其間戴耳機收聽音訊之行為常常造成駕駛分心、疏忽、研判錯誤、遇危險無法做出正確避險行為等問題,尤其駕駛之聽力因收聽音訊而無法專注於交通狀況,甚至無法聽見喇叭聲,常為交通事故肇禍之因。機車駕照考試亦設有聽力項目,亦顯示聽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性。故騎車戴耳機及收聽音訊之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有外部成本,造成嚴重事故之風險,宜加以規範以增進公共安全。

三、惟目前對於駕駛機車不收聽音訊之防範僅止於宣導,尚無足夠誘因及效果,難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品質。故增訂對於駕駛機車期間收聽音訊而有礙交通安全之罰則,以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避免憾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