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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通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通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唯其中「監獄組織條例」法名稱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為「監獄組織通則」,導致所適用之法律名稱與現狀不符合,爰將本條第二項規定中之「監獄組織條例」修正為「監獄組織通則」,以符實際,並維護法律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