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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潘維剛等19人 104/10/3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一百零五年起以百分之一計算,嗣後依相關規定以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立法說明
為求國家經濟成長,振興股市之願景且落實健保法中收支連動之立法原則,修正相關條文,將補充保費由現行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以降低股市交易成本提升投資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