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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六小時,至少應有四十五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立法說明
一、現行法令勞工連續工作四個小時,雇主要給予三十分鐘的法定休息時間,雖然雇主可以彈性做調配休息時間,但針對一般的上班時間,仍有適用上的問題,導致勞工無法實質享受到休息時間,雇主亦無法調配合於法令的休息時間。
二、現今的習慣是雇主大部分都會在中午十二點或下午一點給予一小時吃飯休息時間,若改為六小時才需要再給予休息時間,並非是縮短勞工的休息時間是讓雇主與勞工間可以有較大的協商空間,也不會再造成下班後必須要強制休息三十分鐘後,才可以打加班卡的奇怪現象。
二、現今的習慣是雇主大部分都會在中午十二點或下午一點給予一小時吃飯休息時間,若改為六小時才需要再給予休息時間,並非是縮短勞工的休息時間是讓雇主與勞工間可以有較大的協商空間,也不會再造成下班後必須要強制休息三十分鐘後,才可以打加班卡的奇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