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五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主管機關均得審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六十五年制定時之立法意旨在於為避免廣播電視產生不良影響,政府應有審查之權,俾淨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以確保大眾權益;至於新聞節目則為尊重新聞自由,不作事前審查。惟現今不僅新聞節目不作事前審查,一般節目除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外,皆已不再進行事前審查;且縱屬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其審查亦屬文化部之權責。再者,該條授權訂定之辦法即「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亦已於民國九十七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廢止,該條已無繼續存在之意義。
三、綜上,本條實與法制現狀不符,且易招致新聞節目以外之其他節目皆須經審查之誤解,本條應無存在之必要。
二、本條六十五年制定時之立法意旨在於為避免廣播電視產生不良影響,政府應有審查之權,俾淨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以確保大眾權益;至於新聞節目則為尊重新聞自由,不作事前審查。惟現今不僅新聞節目不作事前審查,一般節目除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外,皆已不再進行事前審查;且縱屬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其審查亦屬文化部之權責。再者,該條授權訂定之辦法即「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亦已於民國九十七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廢止,該條已無繼續存在之意義。
三、綜上,本條實與法制現狀不符,且易招致新聞節目以外之其他節目皆須經審查之誤解,本條應無存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