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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偉哲等18人 104/09/25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家庭照顧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八仙塵爆事件,行政院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施行軍公教有薪照顧假,但勞工卻無相關法規可以適用。

二、查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對於勞工請假之類型,並無相類似的有薪照顧假,則對於國民而言,因其職業身分之不同,有一國兩制之情況。

三、為衡平軍公教人員與勞工之權利平等,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新增「家庭照顧」之請假原因,使勞工也能享有同等有薪照顧假期,以符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