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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清理註記完畢之漂流竹木,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清理註記完畢之漂流竹木,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應由各級政府與公共事業,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漂流物保管與處理。爰將第五項有關漂流之國有林竹木之清理註記權責機關,修正為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
三、現行條文第五項後段規定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部分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項本文,並明定其得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又現行條文第五項自由撿拾之樹種並未排除貴重木,近年來全球暖化、極端氣候變遷常有劇烈天然災害,漂流木散布河川、海灘,當地政府容有未能就貴重木全面完成註記情形,為維護國家財產、環境生態及國民法律情感,爰增列但書規定,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應由各級政府與公共事業,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漂流物保管與處理。爰將第五項有關漂流之國有林竹木之清理註記權責機關,修正為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
三、現行條文第五項後段規定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部分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項本文,並明定其得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又現行條文第五項自由撿拾之樹種並未排除貴重木,近年來全球暖化、極端氣候變遷常有劇烈天然災害,漂流木散布河川、海灘,當地政府容有未能就貴重木全面完成註記情形,為維護國家財產、環境生態及國民法律情感,爰增列但書規定,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
第五十四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樹種之漂流竹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撿拾貴重木樹種之漂流竹木,可獲取重大利益,又貴重木樹種為國家重要資源,侵占者倘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究責,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其處罰顯有失衡,爰增訂本條,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特別規定,以達刑法威嚇效果。
二、有鑑於撿拾貴重木樹種之漂流竹木,可獲取重大利益,又貴重木樹種為國家重要資源,侵占者倘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究責,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其處罰顯有失衡,爰增訂本條,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特別規定,以達刑法威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