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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桐豪等17人 104/06/12 提案版本
第七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