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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李俊俋等20人 104/06/1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物價指數漲幅累積達百分之三應即加開,審議委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召開。

第二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勞工基本工資增幅緩慢,近五年來來僅調整增加1,767元,根據勞保局103年統計數字,勞保投資薪資再19,200以下的本國勞工共有272萬8873人,未滿30歲之青年勞工達87萬餘人。反觀公務員薪資結構,除本俸及年功俸以外,尚有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其中本俸及年功俸每年可晉升一級,每俸級的級距在660元至2,662元之間,平均每年調升近千元,但勞工每年平均僅增加350元,產生相對剝奪感,形成階級對立,不利社會穩定;另我國近幾年經濟成長率均有提升,惟勞工薪資卻未同步調漲,勞工享受不到經濟成長之果實,顯失公允。

二、查2013年8月,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決議,自2014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漲幅達3%時,始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與《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之規定有違。以「物價指數漲幅累積達3%」始召開會議之決議,應作為另行召開決議之附帶條件,始符合國家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僅規定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另以辦法訂之,次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亦僅原則規定每年第三季召開,欠缺強制性,爰明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並於「物價指數漲幅累積達3%」時必須另行加開,審議勞工薪資調漲事宜,促使雇主將每年經濟成長與勞工合理共享,落實我國勞動人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