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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前項規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行或委託辦理,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前項規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行或委託辦理,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立法說明
一、環境污染不僅對環境造成危害,亦會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人體健康。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費,對於環境污染等方面議題進行研究,並建立起完整的研究報告,尤其是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相關影響之報告。
二、以此報告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俾利採取預防及醫療保健相關措施,降低健康風險因素,以及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三、為使上述規定有效執行,達致效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執行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二、以此報告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俾利採取預防及醫療保健相關措施,降低健康風險因素,以及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三、為使上述規定有效執行,達致效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執行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