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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之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於約定同時由雇主善盡顧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注意義務。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於約定同時由雇主善盡顧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注意義務。
立法說明
一、責任制工作者如保全、司機及性質特殊工作人等,可能礙於謀生不易而屈服於雇主單方主導之不平等約定,嗣後發現權益受損,僅能透過司法途徑解決,致長期身受訟累所擾。
二、揆諸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有失於被動消極作為之勢,應課以雇主事前善盡顧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注意義務,主動補強雇主責任來減緩事後之勞資糾紛發生。
二、揆諸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有失於被動消極作為之勢,應課以雇主事前善盡顧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注意義務,主動補強雇主責任來減緩事後之勞資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