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其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須先與公會協議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其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須先與公會協議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立法說明
醫療盟於網路舉行「全台護病比」大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有61%受訪者在醫學中心的內外科病房大夜班照顧16床的病人,56%受訪者表示在醫學中心急診室小夜班,76%受訪者在大夜班需照顧16床的病人。區域醫院的內外科病房,45%受訪者表示在小夜班、85%受訪者在大夜班也要照顧16床病人。理想的護病比例是1:6,而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每增加一位,住院病患死亡威脅就增加7%,目前台灣過高的護病比,嚴重影響病人的照護品質。爰此,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保障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