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育仁等17人 104/06/05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鑒於我國勞工保險給付設計「抗通膨條款」,針對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然而,現行條文CPI累積要達正負5%的調整門檻,短則5-6年,長則更多年,但每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有高有低,5%門檻無法即時反映現狀。甚至連CPI成長幅度累積要超過3%,最少需要2到3年的時間,而CPI之中的食物類物價屢屢破表,若以行政院主計總處「重要民生物資年增率」資料顯示,以100年(2011年)為基期,米、豬肉、雞肉、雞蛋、醬油、奶粉,都在2-3年內漲幅就高達3-13%,甚至17項重要民生物資加總的年增率平均漲幅更達5.35%。基於保險給付應即時反映物價,確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品質,爰修訂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