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段宜康等16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說明
現行召委制度不僅事權分散,且因每會期改選頻繁更換。在強化委員會功能、確立責任政治之前提下,統一委員會事權,加深委員會資深制,各委員會改置召集委員一名。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行其職權。
立法說明
一、明定召集委員為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

二、明定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有義務指定該委員會之一名委員為主席。
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決定之。
立法說明
召集委員修正一人後無輪值問題,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
第六條之一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立法說明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說明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明訂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