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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等29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立法說明
我國曾於97年4月2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年滿60歲延長為65歲,勞工保險條例亦於101年11月21日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跟進國際上延後勞工退休年齡之趨勢。然而,勞工保險提高投保上限,老年一次金給付基數計算卻未隨之等比例調整,顯不合理,應配套修正。為強化高齡勞工保險權益,提高繼續就業意願,爰修訂老年一次金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