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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馬文君等21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102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7.3萬人,失業給付請領年齡結構多為青壯年,亟需肩負承擔家計,經濟壓力沉重,若又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時,無任何社會保險可請領喪葬津貼補助,無疑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家庭生計雪上加霜。

三、針對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適用請領喪葬津貼補助之規定,以補社會保險之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