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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19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吸音泡棉、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立法說明
一、由於一般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為避免產生噪音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其裝潢皆加裝泡棉,藉由泡棉之吸音效果,以阻絕音量過大,同時避免噪音產生。而一般音樂表演空間,為提供聽眾較佳之欣賞環境,亦於表演場地中裝設泡棉、地毯等具吸音效能物品。但泡棉及地毯皆為易燃物品,且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僅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須具備防焰標示,未將泡棉納入實有不足。

二、又因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爰此,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