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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孫大千等25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立法院院會每年檢討修正之,且不得低於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立法說明
企業表現日趨亮眼,其獲利應與共同打拚員工分享。為實際改善勞工乃至於全民生活,特提案修正本項,並刪除同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