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修正。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將有關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之法規規定;為避免民眾混淆及維護法規用詞之一致性,爰修正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將有關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之法規規定;為避免民眾混淆及維護法規用詞之一致性,爰修正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政府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殯葬設施,應提供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一般收費最低半價或無償使用之優惠。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政府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殯葬設施,應提供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一般收費最低半價或無償使用之優惠。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三、四項
二、一般經政府認定之低收入者,每月收入僅達生活標準,需仰賴社會福利救助,更遑於負荷喪葬費用之支出,根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關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人民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新增第三項為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時,得提供優惠。
三、而考量到全國各鄉鎮縣市之社會補助經費不一,恐對不同地區之低收入戶有補助不一之情形,為令標準齊一,爰新增第四項為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
二、一般經政府認定之低收入者,每月收入僅達生活標準,需仰賴社會福利救助,更遑於負荷喪葬費用之支出,根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關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人民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新增第三項為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時,得提供優惠。
三、而考量到全國各鄉鎮縣市之社會補助經費不一,恐對不同地區之低收入戶有補助不一之情形,為令標準齊一,爰新增第四項為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