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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條規定,棄養動物或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為有效遏止任意棄養犬、貓等動物行為,引導飼主將欲棄養動物送至收容所,而非任意棄養,規定任意棄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適用虐待動物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