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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吳秉叡等21人 104/05/22 提案版本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揭露警察編號之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立法說明
近來警察針對重大集會遊行,例如318太陽花運動以武力執行驅離集會遊行民眾時,為免嗣後因濫用公權力被司法究責,堂而皇之遮蔽臂章上之警察編號,導致受害民眾無從追究濫行公權力之員警。是以,為免遭受不法公權力侵害之人民,事後求助無門,爰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