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警察職務執行條例
提案人:
吳秉叡
楊曜
何欣純
連署人:
鄭麗君
薛凌
許智傑
蔡其昌
邱議瑩
李昆澤
李俊俋
邱志偉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節如
段宜康
陳素月
尤美女
田秋堇
吳宜臻
蔡煌瑯
陳其邁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
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楊曜、何欣純等21人,鑒於近來有不肖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時,惡意遮蔽臂章上警察編號,致遭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民無從究責,是以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警察職權行使法
設定比較對象
展開所有立法說明
顯示條文目錄
分句顯示(BETA)
顯示原文
顯示
新增
顯示
新增
及
刪減
選擇章節
第四條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現行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吳秉叡等21人
104/05/22 提案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查看此版本資訊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揭露警察編號之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立法說明
近來警察針對重大集會遊行,例如318太陽花運動以武力執行驅離集會遊行民眾時,為免嗣後因濫用公權力被司法究責,堂而皇之遮蔽臂章上之警察編號,導致受害民眾無從追究濫行公權力之員警。是以,為免遭受不法公權力侵害之人民,事後求助無門,爰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之規定。
設定比較對象:警察職權行使法
比較對象
請選擇比較對象 (6)
關聯議案
吳秉叡等21人|104/05/22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