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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五十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五十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延後勞工退休年齡是國際趨勢,譬如:加拿大原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2008年修法取消工作年齡限制;澳洲2014年提高到65歲;日本2000年提高到65歲;新加坡目前62歲,政策目標預計修法提高到67歲;韓國2013年修法通過逐年提高到65歲;德國現行退休年齡65歲;英國退休年齡男性65歲、女性60歲;美國於2017年前將強制退休年齡將由65歲逐步提高到67歲。
二、我國曾於97年4月2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年滿60歲延長為65歲,然而,修法通過延後退休年齡5年,退休金給付計算卻維持現況最高四十五個基數,未同步調整,顯不合理,應配套修正。
三、足額提撥方面,去(103)年修法通過,雇主每月應依其2%至15%薪資,提撥為退休準備金,勞保局在每年年底前檢視專戶餘額,若不足以支付隔年要退休的勞退金,須於隔年3月底前補足,若限期未補足,可開罰9萬至45萬元。每月地方勞工局均會查核,檢視公司是否確實提撥最少2%的退休金進戶頭,未按時提撥又不改善者,就會被開罰2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看得到,領不到」之問題已獲改善,未來應解決提高勞工退休年齡卻未隨之等比例調整退休金的基數計算之問題,以確實保障目前選擇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的141萬位勞工權益。
四、為輔導企業照顧適用舊制退休金之高齡勞工,並提高工作權益與退休品質,爰修訂最高總數以五十個基數為限。
二、我國曾於97年4月2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年滿60歲延長為65歲,然而,修法通過延後退休年齡5年,退休金給付計算卻維持現況最高四十五個基數,未同步調整,顯不合理,應配套修正。
三、足額提撥方面,去(103)年修法通過,雇主每月應依其2%至15%薪資,提撥為退休準備金,勞保局在每年年底前檢視專戶餘額,若不足以支付隔年要退休的勞退金,須於隔年3月底前補足,若限期未補足,可開罰9萬至45萬元。每月地方勞工局均會查核,檢視公司是否確實提撥最少2%的退休金進戶頭,未按時提撥又不改善者,就會被開罰2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看得到,領不到」之問題已獲改善,未來應解決提高勞工退休年齡卻未隨之等比例調整退休金的基數計算之問題,以確實保障目前選擇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的141萬位勞工權益。
四、為輔導企業照顧適用舊制退休金之高齡勞工,並提高工作權益與退休品質,爰修訂最高總數以五十個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