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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嘉郡等21人 104/05/0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檢查項目應至少包括前述污染物所致之可能疾病,環境、衛生、勞動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 如居民之健康損害與企業排放污染源有關者,企業需主動舉證無過失,在責任釐清前,該企業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
立法說明
一、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持續遵守道德規範,在經營上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負責。不但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二、在企業進行發展的過程中,時有發生排放特定有害污染物之疑義,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以求檢測結果客觀公正。政府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以免影響其他經濟成員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