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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勞工保險費之欠費執行,常遇欠費義務人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順利清償。為健全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增訂本條。
二、現行勞工保險費之欠費執行,常遇欠費義務人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順利清償。為健全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