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周倪安等18人 104/05/01 提案版本
第十條
(省諮議會之職掌)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刪除)
立法說明
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仍有省諮議會之設置,然實務上,省諮議會功能早已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並未明定其職掌為何。故本條規定,無論就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目的或實務而言,均已形同具文,而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一至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說明
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有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之設置,然實務上,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功能早已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所謂「省諮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其員額。故本條「省諮議員人數,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之規定,員額顯係過多,不但浪費公帑,更已流於酬庸政治,社會觀感不佳。爰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