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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發給之。
立法說明
現行勞基法規定分時段計算加班費,除計算複雜、不便外,於實務上,時常面臨加班換補休認定之爭議。在未來擬縮減法定工時情況下,為兼顧資方需求,加班工時可能延長,現行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將更為複雜且越顯不公。為保障處於經濟弱勢方之勞工權益,爰參考公務人員加班費一致性之計算方式,提案修正勞工加班費之計算基準,不論延長工作時間之長短,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