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汝芬等20人 104/04/10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根據主計處從1999年迄今之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幾乎為正成長,但鮮有超過正百分之五,導致勞保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之機制,等於備而不用,爰將正負百分之五調降為正負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