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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除樹種為紅檜、臺灣扁柏、臺灣紅豆杉、臺灣杉、臺灣肖楠、牛樟、臺灣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珍貴樹種者外,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遵行事項,由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
前項自由撿拾清理期間,居民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除樹種為紅檜、臺灣扁柏、臺灣紅豆杉、臺灣杉、臺灣肖楠、牛樟、臺灣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珍貴樹種者外,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遵行事項,由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
前項自由撿拾清理期間,居民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
立法說明
一、避免山老鼠鑽法律漏洞,將高價盜伐木冒充成漂流木圖利,增列第六項限制珍貴樹種之漂流木不得自由清理。
二、因林務管理人力有限,對於珍貴樹種之註記難免有疏漏。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若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鼓勵民眾主動通報。
二、因林務管理人力有限,對於珍貴樹種之註記難免有疏漏。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若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鼓勵民眾主動通報。
第五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珍貴樹種之漂流木屬於國家所有,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未通報主管機關,據為己有,比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之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珍貴樹種之漂流木屬於國家所有,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未通報主管機關,據為己有,比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之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