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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惟現行條文所定學者委員比例過低,實務上並無法主導審議小組之決策,最後仍亦由主管機關掌控審議方向,專家學者僅淪為背書之工具,爰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功能,提高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之比例。
二、參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規定較為嚴格者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者,也有如土地徵收條例、濕地保育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皆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基此,為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之功能,採折衷比例,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參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規定較為嚴格者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者,也有如土地徵收條例、濕地保育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皆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基此,為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之功能,採折衷比例,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老年、青年及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
第一項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
第一項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無力購屋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內政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減輕其租屋負擔。嗣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內政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
三、另鑑於老年人及青年人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而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老年及青年的住宅租金補貼,仍可參考「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老年皮青年,使其能安居樂業。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
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
二、為協助無力購屋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內政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減輕其租屋負擔。嗣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內政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
三、另鑑於老年人及青年人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而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老年及青年的住宅租金補貼,仍可參考「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老年皮青年,使其能安居樂業。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
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配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新增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俾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