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議瑩等16人 104/02/24 提案版本
第十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刪除本條文。

二、省諮議會已無實質功能,本條形同具文,為維持法律明晰性及有效性,提議本條刪除。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說明
一、省諮議會不具實質功能,實應修憲予以廢除。惟修憲需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複決始通過之。即須九百萬以上選舉人投票同意始能通過。

二、有鑑於修憲門檻過高,當前國家財政困難,為節省公帑,省諮議會組織應於合憲範圍內修法再予精簡,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額數。爰提案修正省諮議員人數由現行規定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修正為置諮議員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