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議瑩等17人 104/02/2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說明
一、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之常態,因此於選舉時明確揭露候選人之政黨推薦資訊,提供公民圈選時充分資訊,是政府辦理選務之重點工作。依目前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皆印製推薦政黨,獨地方公職人員無,令人費解。

二、因此,本修正案乃於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處移除「立法委員」字樣,使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票一體適用刊印推薦政黨之名稱,以維持立法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