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提案人:
陳其邁
葉宜津
連署人:
蘇震清
邱志偉
陳亭妃
陳唐山
鄭麗君
李應元
陳明文
蕭美琴
邱議瑩
李俊俋
吳秉叡
陳節如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添財
林淑芬
蔡煌瑯
趙天麟
尤美女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葉宜津等21人,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明訂報紙、雜誌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其立法理由乃為維持選舉廣告放送之公平性;惟因應近年新媒體及公民力量之成長與改變,現行本法卻僅規範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對於電視及網路媒體等平台之相關規範仍付之闕如。為符合現況,本法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