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國樑等16人 104/01/22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之一
大陸地區遊戲軟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或播送。

前項相關管理許可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兩岸就有關遊戲軟體營運並未開放,但實際上仍有部分大陸業者透過第三地跨境在台行銷與招收玩家會員。實際上存在的非法跨境營運因未繳稅,而得以較低之成本產生不公平的競爭,威脅國內業者生存;同時發生消費糾紛時,亦無從保護臺灣消費者權益。

三、爰增訂本條,以提供法源對對岸遊戲業者在國內之行銷作適度管理,以期維護國內廠商公平競爭的環境,並維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保險金額之給付與保險費係具有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