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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第九條規定,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
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第九條規定,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保費收繳率每年持續下滑,從97年的70.24%,下降到103年1-8月的46.73%,又基金潛在負債高達兩千五百多億元,恐影響該年金的財務健全與給付。
二、為避免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率自動調整機制下,保險費逐年提高,但給付水準(替代率)卻有可能在未來請領時,面臨必須適用修正後較低的給付條件及標準,而非繳費當時可預期的保險利益,因此為確保被保險人已繳保費年資之給付權益及公平性,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增訂第二項:「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第九條規定,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例如,被保險人有效年資如跨越二個以上保險給付條件及標準(替代率),則分別按保險給付條件及標準變動前、後之有效年資計算,再加總後合併發給保險給付。
二、為避免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率自動調整機制下,保險費逐年提高,但給付水準(替代率)卻有可能在未來請領時,面臨必須適用修正後較低的給付條件及標準,而非繳費當時可預期的保險利益,因此為確保被保險人已繳保費年資之給付權益及公平性,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增訂第二項:「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第九條規定,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例如,被保險人有效年資如跨越二個以上保險給付條件及標準(替代率),則分別按保險給付條件及標準變動前、後之有效年資計算,再加總後合併發給保險給付。